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生于197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住甘肃省礼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晚10点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和他人在礼县**镇**处喝酒,次日00时许,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礼县盐官镇**村**桥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检查时现场查处。经现场采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277.2mg/100ml,遂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送检。经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材检出乙醇成份,含量取平均值为17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及其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玮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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