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尤溪县**城镇**超市与郭某某吃饭并喝了些酒。同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超市出发往城关镇闽中豪庭方向行驶,行经尤溪县消防大队门口路段时撞上道路右侧石墩,造成路边石墩、杆柱及闽******号小型轿车受损的后果。同日22时40分,被告人徐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1.37mg/100ml。同年2月19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投案。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赔偿尤溪县文体和旅游局损失共计人民币64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委托书、抽取血样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检测照片、现场调查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 蕊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7472****)。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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