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惠安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0时44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闽******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惠安县**镇**路往**街方向行驶,行驶至**镇**街**房**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徐某某进行血样抽取并送往福建万鸿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经检测所送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72mg/100ml,已超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万鸿司鉴[[2020]毒鉴字第17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铭仁
检察官助理 杨育林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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