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94********,汉族,初中,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镇**村,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闽******小轿车途经连城县环城北路明光**村路口路段时,先是碰撞路边花圃,后又碰撞停放于路边的闽******小轿车,造成两车受损,被告人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因被告人徐某某昏迷,无法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随后在连城县医院对其提取了血样并送检。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56mg/100ml。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2020]醇鉴字第2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调查记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及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建斌

检察官助理:张才珍

2020年5月27日

附项: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0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