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温州市**县**镇**村**自然村。因本案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9月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罚款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4日经福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福鼎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6日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镇**村**路段,与由王某某驾驶的浙C***** 号小车相碰撞,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县**镇**村**的家中被福鼎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8.85mg/100ml。
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后因其逃匿拒不到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12月17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徐某某人口信息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州市中医院住院病历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胡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4. 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 翼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浙江省温州市**县**镇**村**自然村,联系电话153********(胞兄徐某甲)139********(下排村委会书记吴某某)。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贰册,光盘贰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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