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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沂市**区****办事处**村人,农民,住**村。于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莒南县**镇**路**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案发时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临沂市**队**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血醇检验报告;查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酒精检测仪检测单、户籍信息查询等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纪元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8905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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