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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辉南县*********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辉南县**乡**村**屯的家中饮酒后,与同屯村民范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随后,徐某某驾驶吉E3****号三轮机动车沿辉三公路行驶至辉南县楼街乡派出所报案,被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4.6mg/100ml。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陈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关某某的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晓雯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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