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无牌照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载张某甲),由东向西行驶至胜利街辽阳县首山镇中心医院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张某乙驾驶的辽C****0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致张某甲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9.90mg/100ml。经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及认定: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1份、谅解书2份、住院病历;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欢欢
检察官助理:姜琳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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