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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县,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小区的家中喝酒,于次日01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新N0****号车,在阿克苏市**小区内行驶时,因碰撞停在小区内的四辆车,被警务站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9.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查,案发时被告人徐某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向被撞车辆进行赔付并已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杨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9977****。

2.案卷材料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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