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县,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小区的家中喝酒,于次日01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新N0****号车,在阿克苏市**小区内行驶时,因碰撞停在小区内的四辆车,被警务站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9.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查,案发时被告人徐某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向被撞车辆进行赔付并已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杨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9977****。
2.案卷材料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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