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并在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蒙E*****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阿荣旗那吉镇西二道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吉新旧货门前处时,与刘某某停靠在路边的蒙E*****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检验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1.1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说明、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长军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阿荣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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