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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3时50分,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陆良县召夸镇农机加油站(兰州-马关K2483+300M曲靖市陆良县境内)处时被陆良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02mg/100ml;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培林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87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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