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210241964********,汉族,初中文化,靖江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靖江市**小区**幢**室(户籍地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38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持3210241964********号C1E型驾驶证,酒后驾驶苏M*****小型轿车,沿本市姜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兴街于江山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当日21时20分,被告人徐某某被抽取血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0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强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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