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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1〕11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200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滕州市**镇**村**号,现住滕州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6日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滕州市**街道**村内其家门口路段,连续与停在路边的鲁******号小型轿车、鲁******号小型轿车、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鲁******号轻型普通货车、鲁******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多辆车辆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徐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2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崔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广红

检察官助理:王晓东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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