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公诉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73********,汉族,初中文化,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宁县,住**县**镇**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山路**号**号。因吸毒,2011年6月30日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2012年8月26日并**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于8月2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妨害公务,2019年3月23日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天,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湘******轿车沿**镇大兴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财保公司路段时,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被告人徐某某拒绝配合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测试和抽取血样,并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当晚21时20分,办案民警在**派出所执法办案区强制抽取徐某某血液进行司法鉴定,后经鉴定,所送检的徐某某血液(A管)中乙醇含量为160.775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证人证言;3.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徐某某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耀
2019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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