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221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街道,住白山市江源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源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9月14日15时16分,酒后驾驶牌照为****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江源区**桥方向向江源区**二期方向行驶,当行驶到江源区**厂附近公路的时候被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 为244.21mg/100m。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办案说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
2.鉴定意见:白山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军霞
(院印)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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