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4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9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粤P90****号牌小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滨江大道御龙湾红绿灯路段时,与路边路沿石及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现场对被告人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10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18.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资料;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运泉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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