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村**里**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艺洲路进广州大道南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5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 证人程某某、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英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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