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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7241980********,汉族,初中,群众现在南雄市**工地安装水电,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住广东省南雄市**工地生活区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20时5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南雄市雄中路水南桥路段时,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8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8月27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徐某某的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3.25mg/100ml,达到《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查处照片;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莫建申

                                               检察官助理 邓芳芳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南雄市**工地生活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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