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65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8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镇**村**号。2012年7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6月3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1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罚款1540元(已缴纳)。2019年7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持已吊销的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粤J9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沿我市南朗镇岭南路由翠亨往南朗方向行驶,途经旗风学校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5.2mg/l00mL。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О二О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 

2、本案案卷2册、散件2页及电子卷宗1份;

3、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车辆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