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沙河镇**村**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鲁******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处,与前方顺停的刘某某驾驶的一辆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徐某某伤。2019年11月1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3mg/lOOml血液。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兆刚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沙河镇**村**号。
2.侦查卷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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