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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村委**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4日19时15分,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曲靖市会泽县通宝路万商汇内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曲靖市会泽县通宝路万商汇内交叉路口路段时,与段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徐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83.96mg/l00ml;经认定,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家候审,联系电话15188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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