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21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黑A*****号灰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街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21.73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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