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原商丘市宁陵县**镇某丙混凝土搅拌站经理,住山东省单县**庄镇**庄行政村**村61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9日投案自首,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系商丘市公安局指定民权县公安局管辖,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组织特征
2009年至2013年,陈某某(已判决)作为实际控制人,陆续在商丘市投资注册了商丘某甲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搅拌站)、商丘某乙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搅拌站)、商丘某丙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搅拌站)等多家混凝土搅拌公司,与马某(已判决)共同投资注册了商丘某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并与他人共同经营多家混凝土搅拌公司。之后,陈某某网罗招募违法犯罪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把兄弟”、同乡及自己的亲属为公司员工。
2008年12月31日,商丘市“双违”整治指挥部组织执法人员,对陈某某、陈某乙(已判决)当时承建“**花园”工地的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遭到了陈某某、陈某乙等人的暴力阻扰,对现场执法人员进行辱骂、围攻和殴打。四名执法人员被打伤,七辆执法车辆被扣,车胎被扎破。此事件在当时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陈某某等人的恶名也迅速在业内外传开。而后,陈某某、史某某(已判决)、马某以经营混凝土搅拌企业为依托,为攫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不择手段,在霸占混凝土供应市场、原材料购买、讨要债务等过程中,有组织地大肆进行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组织关系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自2009年以来,以经营混凝土搅拌站为依托,以公司化运作为模式。在经营混凝土搅拌站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陈某某、史某某、马某为组织者、领导者;李某甲、吉某某、黄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王某甲、李某乙、刘某某、邱某、陈某丙、王某乙(以上人员均已判决)等人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 被告人徐某某及桑某某、孟某某、邵某、陈某丁、王某丙、葛某某、张某甲、马某乙、陈某乙、李某丙、梁某某、王某丁、李某戊、鲁某、朱某甲、朱某乙、余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姚某、杨某、李某己、武某某、马某丙、李某丁(以上人员均已判决)等人参与该黑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陈某某作为该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将所谓能力强、忠诚于他的组织成员培养成自己的心腹加以重用。同时采取威胁、恐吓、监控等手段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和控制。陈某某经常对手下说,只要是为了公司的事,就得上得去,出了事情由他负责,这些不成文的行规和纪律,纵容了该犯罪组织成员为了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遵守下级服从上级的规矩,下级对上级言听计从,对陈某某一呼百应。
2、经济特征
以陈某某、史某某、马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一是通过逼迫建筑工地“停工”等手段霸占市场,垄断经营,攫取巨额非法利润,成为该犯罪组织的经济基础和大肆挥霍的资金来源。二是大肆逃税。经河南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陈某某等人名下的相关公司逃税达2.8亿多元,逃税资金用于公司的违法经营活动,成为该犯罪集团违法经营和违法犯罪的主要资金来源。同时陈某某利用这些非法财产进行再“投资”,采用收购、入股或注册等多种手段,逐步控制了十几家混凝土公司以及其他实业。上述多家企业不含税销售收入达60多亿元。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陈某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惯用的伎俩是:承诺先垫资、多垫资,或者承诺低于其他搅拌站的混凝土价格等优惠条件为诱饵,等拿到混凝土供应项目后,进而抢占市场;供料不久,该组织便假借各种理由,违反事先合同或约定,采取停止向工地供料,单方抬高混凝土价格,或者禁止其他混凝土企业进入工地等手段,向混凝土用户提前索要混凝土款。混凝土用户如不按其要求付款,该组织就采取利用车辆封堵施工升降机、封堵工地大门、拉闸断电、锁门、喷涂标语等手段阻碍工地正常施工;或采用扯挂白布条幅、摆放花圈等手段制造声势、施加压力; 甚至采取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手段,逼迫混凝土用户提前支付混凝土款;对未及时支付混凝土款的被害人,肆意加罚利息或所谓的违约金。
在原材料或设备采购过程中,以对方产品不合格为由,非法扣押他人车辆,非法拘禁销售人员,从而达到赖帐不还,霸占他人财物的目的。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达到“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目的,将所获收益部分用于支持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敛财时,所需经费统一由公司报销,对有表现突出的组织成员进行“奖励”或“慰问”,为他们增发工资、奖金,购买车辆,发放违法犯罪赔偿金。对违法犯罪人员提供逃避抓捕的地点,进而提升组织的违法犯罪能力,增强组织的犯罪动力。期间购买白布、花圈等工具及吃喝、加油、雇佣人员等违法活动费用该组织实报实销。
3、行为特征
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在经营混凝土的过程中,采取违法犯罪手段,对上下游企业以及同行业企业强取豪夺、恣意打压。对上游企业的原料供应商,长期拖欠供料商货款,并以质量不达标等为由拒付货款,为了达到“空手套白狼”的目的。该组织先后多次对供料商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迫使供应商为其减免债务。
对下游企业的混凝土使用方,该组织便假借各种理由,违反事先合同或约定,对工程开发商或建筑商,多次有组织地实施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从而获取巨额利润,导致多家建筑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对同行业的商砼企业,为达到垄断经营的目的,采用威胁、恐吓、辱骂、堵车、堵工地等违法犯罪的手段,先后破坏商丘某戊砼业、商丘市某己搅拌站、夏邑县某庚混凝土搅拌公司、商丘市某辛热电力有限公司等混凝土企业正常经营。
同时,该组织还采取滋扰、纠缠、哄闹等非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门店、售楼部或其它经营场所等采用扯挂白布条幅、摆放花圈、喷涂标语、拉电闸、锁门等手段聚众造势,对被害人施加压力。该组织为索要混凝土款,对混凝土任意加价,敲诈高额利息,上至公司高层,部门经理、车队长、会计、司机,下至最基层“拿单子”的员工,把非法阻碍工地正常施工当成了日常工作,组织人员在工地上轮流值班看守。
徐某某自跟随陈某某以来,被陈某某安排至宁陵县**镇某丙搅拌站工作,与陈某丙共同负责某丙搅拌站的运营工作,在陈某某的指使下,多次有组织的参与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了维护某丙搅拌站有限公司的经济利益,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到山东曹县***水泥厂拉水泥时无故殴打李某庚;为索要混凝土欠款,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多次到罗马花园售楼部门口、民权县**李某辛诊所门口悬挂白布条幅、堵门;被告人徐某某还受陈某某指使,与黄某某、李某丙等人将李某辛带到商丘某甲搅拌站进行非法拘禁,以达到索要混凝土欠款的目的等违法犯罪行为。
4、非法控制特征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商丘混凝土行业、建筑行业欺行霸市,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混凝土客户,损害建筑商利益,严重损害了合法经营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严重破坏了商丘建筑业正常经济秩序。
为达到垄断经管的目的,从而攫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该组织采用成胁、恐吓、撞车、堵工地等违法犯罪的手段对某戊搅拌站、某己搅拌站、夏邑某庚搅拌站、某辛热电等混凝土同行大肆进行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使上述混凝土企业不敢参与正常的市场竞争。该组织在商丘市区及周边地区的商砼行业、建筑行业形成了非法垄断。
二、寻衅滋事罪
1. 2015年2月份至2016年4月份期间,为讨要张某乙为陈某乙担保欠某丙搅拌站的混凝土款,陈某某、陈某乙、陈某丙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及李某丙、黄某某、梁某某、邱某、桑某某、杨某某、黄某某、马某乙、李某戊、杨某乙等人,多次采用车辆、桌子堵**花园中区大门,在该小区大门、售楼部上悬挂白布条幅,往售楼部墙上、柱子上喷字,用沙发堵售楼部大门,拘禁张某乙等手段,强行向张某乙索要欠款。
2. 2016年2月5日上午,为索要李某辛承建民权**工地的混凝土欠款,陈某某指使被告人徐某某、梁某某带领数十人到民权县**乡*村李某辛家,在李某辛家门口悬挂白布条幅,长时间辱骂李某辛及其家人,致使家中的诊所无法正常营业,引来多名群众围观。次日,陈某某又指使梁某某在李某辛家外墙上用自喷漆喷字。陈某某等人的滋事行为给李某辛及家人身心造成伤害。
3、2017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陈某丙、李某丙、梁某某因在山东*县**水泥厂拉水泥时插队,遭到同在此地购买水泥的李某庚的反对,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陈某丙、李某丙、梁某某对李某庚追逐、殴打。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徐某某等赔偿李某庚4500元。
三、非法拘禁罪
2016年3月份一天下午,为索要李某辛承建民权**工地的混凝土欠款,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陈某丙、黄某某、李某丙在民权县道南**药店将李某辛强行带至某甲搅拌站。期间,陈某某对李某辛辱骂、威胁,直到晚上才让李某辛离开,拘禁李某辛5个多小时。
四、其他违法行为
2016年3月1日上午,因民权某壬搅拌站不愿再和陈某某的宁陵某丙搅拌站合作,经陈某某安排,被告人徐某某指使梁某某等人到民权县某壬搅拌站用两辆汽车堵住某壬搅拌站的生产线,阻止搅拌站正常作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史某某、马某、陈某丙、梁某某、李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李某辛、李某庚、户某某等人的陈述;3.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民权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1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其他参加者。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触犯多个罪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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