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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_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嵊检一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原刑侦支队民警,曾任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看守所民警,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苑**幢**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1日被嵊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先后由三门县监察委员会、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调查、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0月28日、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看守所管教民警期间,利用其对监室在押人员进行生活安排、教育训练、谈心谈话等职务便利,接受在押人员亲友请托,对在押人员的生活和工作进行关照,先后收受在押人员亲友邵某某、余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以下币种同),均被其用于个人消费和炒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年底,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在押人员曹某某管教民警的职务便利,在位于其当时的住处定海区檀东颐景园41幢楼楼下,收受曹某某女友邵某某所送的2万元现金。

2.2014年年初,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在押人员黄某某管教民警的职务便利,在定海区看守所宿舍内,收受黄某某妻子余某某所送的3万元现金。

3.2014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在押人员蔡某某管教民警的职务便利,在其位于定海区檀东颐景园41幢1407室的家中,先后两次收受蔡某某妻子丁某某所送的现金共计2万元。

4.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在押人员王某某管教民警的职务便利,在其居住的定海区檀东颐景园小区,先后收受王某某妻子李某某所送的平板电脑1台、黄金挂坠1个(购置发票上价格1957元)、女式项链1条、苹果6PLUS手机8台以及现金14万元。被告人徐某某在管教期间对王某某的生活和工作进行关照,并受托为王某某变更服刑监狱而疏通关系未果。

2015年7月2日,李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徐某某对王某某的关照和帮助,委托他人将3万元转账到被告人徐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供其炒股。

经价格认定,上述平板电脑和苹果6PLUS手机的单价分别为3200元和6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三门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退出赃款287600元。三门县监察委员会从其前妻处扣押平板电脑、黄金挂坠和1台苹果6PLUS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平板电脑、苹果手机等;2.书证:工商银行交易明细、监室调整记录等;3.证人证言:邵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对徐某某住所的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搜查视频。

二、滥用职权罪

2013年9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定海区看守所管教民警的职务便利,分别接受丁某某、李某某等在押人员亲友请托,先后多次为在押人员蔡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与其亲友间进行传递书信、口信、食品、香烟等物品及用手机通话,严重破坏看守所监管秩序,造成相关案情泄露,致使在押人员蔡某某的同案犯孙某某等人长期无法到案,蔡某某等人的相关犯罪事实无法认定,严重破坏正常刑事诉讼活动,且在此过程中,收受在押人员亲友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书证:书信、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蔡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并多次违反看守所监管规定,滥用职权传递信息,严重破坏正常诉讼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力

20191226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涉案财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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