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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15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3********,汉族,硕士研究生,**医院**科副主任,住西安市****家属院**号楼**单元**号,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始向**医院销售骨科类手术医疗耗材。该公司朱某某、孔某某为了增加公司的骨科耗材的销量,向时任**医院骨科副主任的被告人徐某某,按照该徐在手术中使用**公司所供骨科耗材销售金额30%至40%不等的比例,给予回扣。 至2015年5月30日,徐某某共收受**公司给予的回扣合计人民币147064元,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2.采购合同、回扣明细单等书证;3.证人宋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4.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公司给予的回扣合计人民币14706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16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材料十八页;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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