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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受贿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二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63********,汉族,大学毕业,中共党员,原郑州**局河南**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办)副总裁(副主任)(正处级)、郑州**局房地产经营开发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2005年6月起兼任**局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总经理),现任郑州**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调研员(正处级)、高级经济师,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号院**号楼。因涉嫌受贿,于2019年8月22日被郑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于同年11月2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拘留,于同年11月29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同年11月2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郑州市院指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我院于2019年11月22日收到案卷材料,于同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郑州**局河南**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办)副总裁(副主任)(正处级)、郑州**局房地产经营开发中心主任、郑州**局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郑*房总)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招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张 某财、张某元等人钱款共计320万元,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一、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郑*房总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郑*房总联合开发“郑州**大厦”(又称“**城”)项目提供帮助,通过该**公司法人张某财收受该公司共计1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2006年局长办公第15次会议纪要、《关于**幼儿园改造项目的立项复函》、2007年度局房地产中心党政联席第5次会议记录、郑州**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郑州**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郑州**局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意向书、合同书、股东投资协议书、**幼儿园改造建设项目补充协议、授权委托书、合同书;

(2)郑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一张、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决议、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情况、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董事会决议、章程修正案一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009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营业执照副本

(3)徐某某、贾某某、徐某年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

(4)张某元存款信息、工商银行个人业务汇款凭证、徐某淼卡存凭证;

(5)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徐某某、贾某某、徐某房屋登记信息、购房凭证、中国银行POS交易单两张、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一张、购房款及印花税收据四张、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屋共有协议、商品房实测面积结算补充协议、契税缴款凭证及维修基金专用收据一张、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表、存量房屋购买合同、存量房自由交易资金划转协议、房屋权属证明一张;

(6)张某财、尚某某财务借款单一张、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工程转账凭证一张、其他应收款明细账一份、现金付款凭证一张

2.证人张某财、徐某淼、张某元、张某财、徐某年、蒋某某、贾某某、尚某某、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二、2010年6月,张某财为了感谢徐某某在**城合作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并继续寻求徐某某在今后工作中的关照,在**酒店东侧停车场送给徐某某40万元现金。徐某某收下该40万元后,承诺会继续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财承接郑*房总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证人张某财工商银行卡交易记录;

(2)《郑州**局郑州建筑段关于请求解决**路**号院、职工宿舍两项目铁路用地确权领证问题的函》、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局房地产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记录、郑州**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注册信息查询、郑州**局职员宿舍综合改造项目合作意向书、郑州**局郑州建筑段合同联签单、关于成立“郑州**置业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

(3)《关于成立郑州**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党群组织的通知》、《2010年河南**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领导班子分工及联系公司情况的通知》、《2010年河南**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领导班子分工及联系公司情况的通知》、《郑州**局多元经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河南**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10次会议纪要》、《郑州**局多元经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河南**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14次会议纪要》《郑州**局多元经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河南**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5次会议纪要》;

(4)《关于**幼儿园改造项目的立项复函》、《关于**幼儿园改造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2.证人张某财、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三、2006年至2009年,徐某某利用担任郑**房总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其朋友张某元推荐的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郑*房总**城和**住宅小区主体建设项目工程提供帮助。张某元因居间介绍从中获利150万元,并先后3次送给徐某某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证人张某元的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凭证;

(2)荥阳市**销售部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表、申请书、房租租赁协议、设立登记审核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表、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郑州**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现金缴款单、**号楼购房款明细表;

(5)张某元浦发银行账户交易对手查询报表;

(6)河南**营业执照、**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联营合作工程施工协议、**项目钢铁采购合同、项目工程收款明细;

(7)河南**银行凭证、河南**往郑州市管城区**经营部转钢材款银行通知;

2.证人徐某鸿、张某元、郑某某、王某某、刘某军、刘某舸、赵某某、尚某某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四、2007年至2009年,徐某某利用担任郑*房总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郑*房总**家园以及**小区等拆迁工程提供帮助。期间,在2008年4月,徐某某以其弟弟徐某鸿经商急需周转资金为由,以借款的名义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房屋拆除协议书、房屋拆除补充协议书、**拆迁工程需要增加拆迁费的情况说明、银行付款凭证;

(2)证人蔡某某工商银行交易明细;

(3)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河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证人蔡某某、王某某、徐某鸿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五、2009年年初,陈某某为了承接郑*房总**小区的电力安装工程,在郑州**局**家属院院内送给徐某某5万元现金。徐某某收下后,利用担任郑*房总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帮助陈某某以河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到**小区的基建电力安装工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情况说明、河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六、2010年上半年,宋某某为了承接郑州**局**家园小区的室外暖气管道工程,在郑州**局**家属院徐某某的家中送给徐某某10万元现金。徐某某收下后,利用担任郑州**局房地产经营开发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其下属李某某帮助宋某勇以河南省**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到**家园小区的供热工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供热工程施工合同、供热工程顶管施工合同、情况说明及银行付款凭证明细;

(2)郑州**局房地产经营开发中心文件《关于成立局直属地区危旧房改造和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指挥部的通知》、《关于变更“**直属地区危旧房改造和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指挥部”名称的通知”》、河南省**建设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副本;

2.证人宋某勇、李某奇、马某某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七、2005年12月,徐某某利用担任郑州**局房地产经营开发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王某某承接郑州**局**街综合楼改造工程上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以借款的名义收受王某某现金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徐某某向王某某出具的借条;

(2)入伙交接单、业主资料卡、贾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业主(住户)消防安全责任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动产预收款专用凭证及凭条;

(3)贾某某浦发银行明细;

(4)王某某与郑州**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郑州**局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与郑州**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郑州**局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付款凭证及情况说明;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八、2008年1月,徐某某利用担任郑*房总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河南**国际建筑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承接郑*房总**小区建设工程设计项目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现金5万元。

2019年8月20日,郑州市监察委对徐某某涉嫌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同年8月22日,徐某某到中国**郑州局集团公司纪委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涉案赃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李某某情况说明、**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现金支取凭证、广东发展银行现金支票存根;

(3)**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住宅小区”和“郑州市**局**路**小区景观设计及室外网管设计”的情况说明及对应的财务收款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发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景观设计及室外管网设计服务协议书;

(4)**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情况说明、河南**国际建筑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执照、**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中共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郑州市检察委员会对中国**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商请函、中国**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关于徐某某有关问题的复函;

(6)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国共产党郑州**局委员会、郑州**局关于徐某某任免通知10份、干部履历表、中心主任岗位职责、郑州**局房地产经营开发中心(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表;

(7)中国**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建筑段情况说明及郑州**局房地产经营开发中心年鉴相关材料;

(8)郑州**局监察处出具的《关于对徐某某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9)中国共产党中国*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情况说明;

(10)查封/扣押通知书及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郑州银行业务受理单;

(11)户籍证明;

(12)无犯罪记录证明;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雯霞

校元元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6卷10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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