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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合同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8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经事先预谋,冒充河南省圣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力公司)委托代理人,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的信任,用假公章与张某甲签订虚假合同,从张某甲处骗得货款人民币8万元。后在张某甲催货时,被告人徐某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经司法鉴定,上述合同中圣力公司的公章系伪造。

2、被告人徐某某曾在慈溪市浒山宏力起重机商店(以下简称宏力商店)工作,于2016年左右离职。2019年3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经事先预谋,冒充宏力商店委托代理人,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的信任,用假公章与张某乙签订虚假合同,从张某乙处骗得货款人民币2.3万元。后在张某乙催货时,被告人徐某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经司法鉴定,上述合同中宏力商店的公章系伪造。

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张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印章、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行车订购(安装)合同、民事判决书、承诺书、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徐某甲、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翠翠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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