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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合同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425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镇**村**组**号。2009年1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9日由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区上农批水产区,以赊账的方式多次购买水产品,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4350元,被害人马某甲4140元,被害人陈某甲5960元,被害人陈某乙7200元,被害人王某甲3300元,被害人张某某3390元,被害人马某乙2640元,被害人李某某900元,被害人丰某某5000元,被害人陈某丙3250元,被害人秦某某3500元,被害人付某某1410元,被害人王某乙3240元,共计48280元,后逃逸失联。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朱某某、马某甲、陈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张某某、马某乙、丰某某、陈某乙的陈述等,证实多名被害人被骗及财产损失情况。

3.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前科情况。

4.谅解书、还款清单,证实被害人收到退赔并予以谅解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经过、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欣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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