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路**号**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燕南**路**号**幢**单元**室)。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8月17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永安市**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柯某某签订《汽车购车合同》,约定被害人柯某某以人民币18.98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某某购买一部福特蒙迪欧2.0T智控豪华版轿车,被害人柯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30日、2020年2月2日、2020年2月25日分三笔支付购车款11.4万元给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在收取购车款后将该款项用于赌博,导致双方签订的《汽车购车合同》及《购车补充协议》无法履行,造成被害人柯某某损失人民币11.4万元。
2.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永安市**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廖某某签订《汽车购车合同》,约定被害人廖某某以人民币9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购买一部名爵6手动运动版2019款20T轿车,被害人廖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1日分两笔支付购车款9万元给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在收取购车款后,向被害人廖某某虚构了其有向商家购置车辆的事实,将该款项用于赌博或者归还个人债务,导致双方签订的《汽车购车合同》无法履行,造成被害人廖某某损失人民币9万元。
3.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永安市**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被害人郑某某签订《汽车购车合同》,约定被害人郑某某以人民币37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某某购买一部凯迪拉克2020款28T六座四驱轿车,被害人郑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以其名下的丰田汉兰达抵购车费用9.5万元,于2020年3月31日支付购车款27.5万元给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在收取购车款后,向被害人郑某某虚构了其有向商家购置车辆的事实,将该款项用于赌博或者归还个人债务,导致双方签订的《汽车购车合同》无法履行,造成被害人郑某某损失人民币37万元。
4.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永安市**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姚某某签订《汽车购车合同》,约定被害人姚某某以人民币26.16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某某购买华晨宝马2020款sDrive20L尊享型轿车,被害人姚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以其名下的雷诺科雷傲抵购车费用6.5万元,于2020年4月18日、4月19日支付购车款19.66万元给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在收取购车款后,向被害人姚某某虚构了其有向商家购置车辆的事实,将该款项用于赌博或者归还个人债务,导致双方签订的《汽车购车合同》无法履行,造成被害人姚某某损失人民币26.16万元。
5.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与冯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人徐某某以11.05万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冯某某购买二手大众迈腾汽车,并约定由被告人徐某某支付1万元定金,待车辆过户后,将余款支付给被害人冯某某。被害人冯某某将车辆交付给被告人徐某某后,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2月22日当天以10.05万元低于进价的价格转卖给陈某某,并办理好车辆过户手续,在收到陈某某支付的购车款后,被告人徐某某向冯某某隐瞒了其收到车辆转让款的真相,将该转让款用于赌博,造成被害人冯某某损失人民币10.05万元。并在被害人冯某某多次催促下于2020年3月17日转款1.05万元给被害人冯某某。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在履行《汽车购车合同》、《车辆转让协议书》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2.56万元。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永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汽车购车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车辆转让协议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柯某某、郑某某、廖某某、姚某某、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2.5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曾经故意犯罪,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巧巧
2020年0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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