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诉刑诉〔2019〕4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豫区**镇**居委会**组**路**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法庭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蒋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王某甲、蒋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8月5日、10月18日退回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9月4日、11月15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1日、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虚构个人用车理由,多次从宿迁市宿豫区**租车、宿城区**甲租车等公司租赁轿车,租得车辆后随即将车抵押给他人,获得抵押赃款共计116万余元。经价格鉴证,涉案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85.693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宿迁市宿豫区**路**租赁公司,以商务用车为由从被害人王某甲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苏NW****的白色本田牌奥德赛商务车,后于当日将该车驾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镇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李某某。经价格鉴证,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1.2025万元。
2.2018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到宿迁市宿城区**甲租车公司,以个人用车为由从被害人蒋某某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苏NY****的白色路虎极光越野车,后以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苏州的武某某。经价格鉴证,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5万元。
3.2018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到宿迁市宿城区**甲租车公司,以个人用车为由从被害人蒋某某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苏N0****甲的白色别克GL8车,后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张某甲。经价格鉴证,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0.4510万元。
4.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到宿迁市宿城区**甲租车公司,以个人用车为由从被害人蒋某某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苏N0****乙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后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徐州一男子(具体身份不详)。经价格鉴证,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3万元。
5.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宿迁经济开发区**租车公司,以个人用车为由从被害人吴某某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苏N3****的银色别克GL8商务车,后以24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苏州的程某某。经价格鉴证,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0.4510万元。
6.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宿迁经济开发区**租车公司,以个人用车为由从被害人吴某某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苏N0****丙的白色别克GL8商务车,后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尹某某。经价格鉴证,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6.4031万元。
7.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宿迁经济开发区**租车公司,以个人用车为由从被害人刘某某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苏N5****的黑色起亚K5轿车,后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李某某。经价格鉴证,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0.07万元。
8.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宿迁市宿城区**乙租车公司,以个人用车为由从被害人张某乙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苏N2****的银灰色马自达8商务车,后以人民币7万余元的价格将该车抵给徐州新沂一男子具体身份不详)。经价格鉴证,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1.93万元。
9.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宿迁市宿城区**乙租车公司,以个人用车为由从被害人张某乙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苏N0****丁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后将该车抵押给徐州新沂一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并予以借款。经价格鉴证,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5.7667万元。
10.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宿迁市宿城区**乙租车公司,以个人用车为由从被害人张某乙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鲁JW****的银色别克GL8商务车,后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王某乙。经价格鉴证,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1.419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3月16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库木代瓦扎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租车合同、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蒋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岚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监管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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