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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合同诈骗案)_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家住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号。1994年1月因抢劫被劳动教养两年;199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08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关押,同年4月27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3年起,景德镇弘业葛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发包工程项目为由,和多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收取多笔工程保证金。经查询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和公司账目,景德镇弘业葛业发展有限公司从成立至今没有任何资金注入,公司的收入全部是收取的工程保证金,至今该公司未履行所发包的合同。

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景德镇弘业葛业发展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和总经理期间,收取夏某某工程保证金100万元、郎某某工程保证金9万元和郑某某工程保证金40万元,共计149万元。其中40万元现金徐某某未交给公司财务也未入公司账,交到公司财务的109万元被徐某某私自转到其个人账户。2019年1月徐某某携款潜逃,至今149万元工程保证金未退还给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某、郎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平

检察官助理:王文文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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