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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二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经正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由正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初,被告人徐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伪造的房权证正定县字第20082****号房屋所有权证,于同年3月7日使用该伪造的房屋所有产权证和其本人名下位于正定县**小区的车库为抵押与被害人张某甲签订抵押协议和借款合同借款8万元人民币,约定3个月还本付息,至还款日徐某某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案发后徐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张某甲达成和解并出具刑事谅解书。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正定县字第20082****号房屋所有权证。2.书证:徐某某户籍证明信、徐某某与张某甲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达成的抵押协议、检查笔录、钱某某房屋所有权证档案材料等其他书证;3.证人证言:张某乙、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伪造房屋所有权证,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华

2020年07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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