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徐某甲,别名徐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村**屯。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被告人徐某甲向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主刘某某(男,47岁)以押一付一的方式交纳一个月的房租后,将该房屋以一年期转租给焦某某(男,28岁)。2019年9月15日至10月27日间,被告人徐某甲在无力向房主续交房租、无力向焦某某退租退房的情况下,又向多人转租该房屋,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一次性收取半年或全年的房屋租金、押金等费用,并将钱款用于赌博。
1、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骗取全年房租、押金等费用人民币44536元。
2、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骗取全年房租、押金等费用人民币16100元。
3、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骗取全年房租、押金等费用人民币27400元。
4、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骗取全年房租、押金等费用人民币16300元,后于10月21日,徐某甲退款人民币1000元。
5、2019年10月27日上午,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取全年房租、押金等费用人民币22700元,王某乙与被害人陈某某于次日入住该房屋,后二人发现徐某甲未向房主续交房租。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徐某甲向王某乙、陈某某退款人民币3000元。2020年1月13日,陈某某与房主刘某某重新签订合同,并重新交纳房租。
6、2019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魏某甲、魏某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骗取全年房租、押金等费用人民币21500元。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徐某甲被民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孟某某、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陈某某、魏某甲、魏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焦某某、赵某某、史某某、李某丙的证言;4.书证:房屋买卖合同、委托授权书、房屋租赁合同、收据、转账记录、退房协议、聊天记录截图、照片、账户对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合同照片、通话录音;8.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丹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随案移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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