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二刑诉〔2019〕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21982********,汉族,专科毕业,2017年10月30日至今儋州**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日由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时强文,海南儋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29日儋州**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简称:儋州**公司)与海南**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儋州**花园项目底价销售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海南**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收取定金、购房款、购房合同盖章、开具正式发票等,儋州**公司负责房产销售。2018年10月10日,徐某某违反合同约定私自以儋州**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汤某某签订一份《**花园商品房认购书》,将位于儋州市**镇**路**号“**花园”**栋**单元**户**房产销售给汤某某,骗取汤某某购房款合计人民币50万元。之后徐某某未将购房款交予海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汤某某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而是将该50万元购房款用于支付儋州市**镇**商业广场楼盘租金后逃匿。
(2)2017年7月19日海南**八一总厂有限公司与河北**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小区(**雅苑)住房销售服务合同。2018年2月23日河北**传媒有限公司与儋州**公司签订八一总场《**雅苑》独家代理销售协议,2018年4月25日双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2018年5月30日,儋州**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在没有**雅苑小区销售代理权的情况下,与被害人李某甲签订一份《**雅苑住宅认购书》,将位于儋州市八一糖厂的“**雅苑”**栋**房销售给李某甲,骗取李某甲购房首付款合计人民币280000元。之后徐某某未按合同约定为李某甲办理相关房产手续,而是逃匿。
2019年4月25日,伊金霍洛旗公安局阿勒腾席热第一派出所民警通过情报线索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将徐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花园商品房认购书、**雅苑住房认购书、**雅苑住房销售合同、**花园销售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八一总场《**雅苑》独家代理销售协议、合同解除协议、儋州**公司注册、股东变更相关资料、情况说明;
2.证人符某某、陈某甲、申某某、温某某、李某乙、史某某、李某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汤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汤某某、李某甲等人给付的合同款共计78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锦环
检察官助理 :杨 蝶
书 记 员:符芳蔚
2019年12月13日
1.被告人徐某某被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6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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