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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失火案)_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号,住址河源市和平县**镇**村**公司住房。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被和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下午17时某甲,被告人徐某甲在和平县**镇**村的农田割杂草准备种植农作物,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草堆点燃。杂草堆燃烧后,由于风大助涨了火势,火势迅速蔓延到毗邻的森林,引发了火灾。山火发生后,被告人徐某甲叫其亲属报警并于村民一起参与救火。森林公安到现场调查时,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承认系其引发火灾,并接受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

经鉴定,被告人徐某甲失火烧毁的山林总面积为3.7公顷(55.47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2.73公顷(41亩),过火灌木林地面积0.96公顷(14.47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一般用材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

2.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4.被害人黄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的陈述;

5.证人曾某丙、徐某乙的证言;

6.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农耕作业时未注意用火安全,疏忽大意,过失引发山火,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2.73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引发山火后留在原地参与救火,在办案民警到现场调查后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接受调查,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维科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和平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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