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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85********,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嫌疑,于2020年9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起,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林某某、曹某某、魏某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合法结售汇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在珠海市香洲区和澳门之间非法从事本外币兑换活动,进行非法获利。其中由林某某在澳门物色需要港币的客户,跟客户商谈港币兑换人民币汇率、手续费、资金支付等事宜,支付现金港币给客户,让客户把港币兑换成的人民币资金转账到四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四人再通过手机银行把上述大额资金打散转账到四人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魏某某再持多张银行卡到珠海等地的银行ATM机、柜台取人民币现金出来,然后再把取现出来的人民币现金到拱北口岸地区的商铺跟他人购买港币,将兑换成的港币通过地下钱赃转账到四人的澳门太阳神账户,林某某再把太阳神账户的港币取现出来卖给客户。经查,被告人徐某某从事非法买卖港币活动中持有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共计8张。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接到警方电话联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程某某等证言;3.银行明细、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检察官助理:李岳洲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光盘五张、到案经过一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提请法院判决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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