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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4********,汉族,大学文化,系中国人寿泉州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安溪县蓝田乡蓝天一村**。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4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112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底,被告人徐某某向林某某、邱某某提议,将银行卡以每月租金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的价格出租给他人使用。林某某、邱某某同意后,将其办理的共计7张银行卡(其中林某某名下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各1张,邱某某名下兴业银行、工商银行银行卡各1张)在本区丰泽街中国人寿保险大厦门口、田安路金帝大厦附近等地交给被告人徐某某,后徐通过快递将上述7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密码、U盾、手机卡)邮寄至QQ昵称“狮子会”(真实身份待查)指定的地址。经查,林某某共得租金12000元,邱某某共得租金8000元,被告人徐某某获取300元好处费。

2019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本区城东街道**海鲜楼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开户及交易明细、快递截图等;

3.证人证言:林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林某某、邱某某及被告人徐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QQ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轶寒

代理检察员:肖舒婷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5998****。

2.案件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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