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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阳市云岩区******单元**号,201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刑有期徒刑11个月。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德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收购他人信用卡用于销售。其中,徐某某通过王某收购了陈某用其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9张,出售给马某某等人“洗钱”团伙;从曾某某手中收购了其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6张;从吴某某手中收购了其用身份证办理的3张银行卡;从李某某手中收购了李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5张银行卡,用其女友马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2张银行卡。

2018年11月06日,德江县共和镇**建材公司被诈骗65万元,其中有35万元转至陈某身份信息办理的工商银行卡,至此案发。2019年7月12日,德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贵阳市徐某某母亲的家中将徐某某抓获归案,并从从其母亲家中搜查出银行卡84张,其中含上述从曾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手中收购的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笔记本、手机等;2.书证:被告人徐某某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前科材料,银行卡开户信息等;3.证人王某、陈某、曾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翔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的联系电话为1809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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