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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58********,汉族,初中文化,保定市**公司退休工人,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城区**街**胡同。2020年1月10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1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北京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信访,反映自己退休的问题,保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工作人员和清苑区有关工作人员在北京对其进行劝返,被告人徐某某当场向工作人员提出必须给自己报销1000元车费才能回清苑,不给钱不回去,工作人员迫于信访压力口头答应徐某某后,徐某某返回清苑。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找到保定市清苑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孟某某要求报销1000元车费。2019年8月3日上午9时许,孟某某从自己工资卡中支取人民币1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徐某某。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再次到北京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信访,反映自己退休的问题,清苑区有关工作人员在北京对其进行劝返时,被告人徐某某当场提出给自己报销160元车费,工作人员迫于信访压力口头答应徐某某后,徐某某返回清苑。2020年1月3日,在保定市清苑区**居委会给被告人徐某某做工作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再次向工作人员提出报销160元车费,之后保定市清苑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孟某某将人民币16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交易信息单及照片、办案说明;保定市民政局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答复意见书;保定市清苑区民政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保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保定市清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及送达回证;程某某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李某甲、韩某某、穆某某、李某乙、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接访视频。

二、2020年1月9日17时许,因被告人徐某某扰乱北京国家军人事务部办公秩序,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指派城关派出所负责人李某丙及辅警张某甲,到北京市清苑驻京接访点传唤信访人员被告人徐某某回保定市清苑区接受处罚,在驻京接访点屋内,被告人徐某某用手抓伤李某丙面部,造成李某丙皮划伤长度累计达10cm,构成轻微伤。之后,被告人徐某某被带回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接受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办案说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穆某某、李某乙、张某甲、肖某某、卜某某、常某某、黄某某、曹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6、视听资料:接访视频。

全案综合证据:

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1160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金彪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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