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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115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4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晚,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酒后在昆山市濂园小区随意毁坏冀某某财物并随意殴打冀某某,冀某某报警后,城北派出所民警张某某带领辅警处警,并将被告人徐某某强制传唤至城北派出所。在该所留置室内,被告人徐某某将正在办案的民警杜某某眼镜打掉,后在被控制的过程中脚踹民警裆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警官证等;

2.证人张某某、陆某某、冀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淮安市**镇**村**组**号

2.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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