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其家中,拒不配合民警陈某某、贾某某依法处置警情工作,辱骂民警,将民警陈某某的执法记录仪抓掉,并殴打陈某某头部,严重妨害民警正常执法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 骥
检察官助理:姜修芳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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