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19〕45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9********,汉族,中专文化,合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住瑶海区**广场**栋**室。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8月2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晚,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皖A**长安越野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庐江县庐城镇三环路拉斯维加斯KTV附近路段时,发现有交警设卡检查过路车辆。被告人徐某某遂转弯欲逃跑被庐江县公安局辅警范某某等人拦截。被告人徐某某拒不接受检查且强行加速逃离现场,致范某某腿部等部位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人民警察证、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华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其处所候审。
2.侦查卷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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