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村委会**村**号,现住曲靖市麒麟区**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他人在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小区“马师昭通小肉串”烧烤店吃烧烤,期间同桌的李某甲与邻桌的张某某、李某乙发生口角,后李某甲、方某某、李某丙对张 、李某乙进行殴打,李某乙报警。同日23时34分许,民警赶到现场处置,要求案发时在现场的被告人徐某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但徐某某拒不配合,并将出警辅警荀某某、荆某某、胡某某打伤,将出警辅警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警衔、帽子打飞。经维修,被打坏的执法记录仪修复费用为人民币440元。经鉴定,荀某某、荆某某、胡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荀 、荆某某、胡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李某乙、赵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采取胡乱踢打、辱骂民警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零六个月范围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雅凌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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