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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79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81********,汉族,大学文化,上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路**弄**号**室。2001年12月因结伙斗殴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0年12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0年3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徐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处滋扰客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派出所接报后,该所民警郁某某、周某某等人至现场处置。民警在现场了解情况后对被告人徐某某依法传唤,被告人徐某某拒不配合并咬伤民警郁某某右小腿,阻碍民警执法。经鉴定,郁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徐某某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记录仪录像、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郁某某的陈述、证人芮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滋事,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派出所工作情况、110接处警登记表、民警郁某某、周某某个人信息表,证实民警郁某某、周某某依法处置警情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伤势照片,证实民警的伤势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经过;

5.相关判决书、裁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处有期徒刑七个。被告人徐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检察官助理:周晨曦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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