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19〕125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住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小区***号,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0月1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2时许,在济宁市任城区****路与*****交叉口南100米路东,济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任城大队常青中队开展酒驾治理行动时,为了逃避检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DJ****的红色雪佛兰乐驰轿车,加速冲关闯卡,造成执勤的鲁H****警车及等待检查的鲁HZ****轿车损毁。被告人徐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济宁市任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辆车辆被损毁价值1633元。2019年8月20日,徐某某与马某某达成赔偿协议。
2019年10月10日,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丽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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