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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2198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瓷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镇**村**号,住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2月22日,因酒后寻衅滋事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6时许,杨寨派出所接分局110指令:在淄博陶瓷总部西区5座3号有人报警被打。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民警贾某某、协警李某某、张某甲着警服到达现场处理该警情。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拒不配合,阻扰执法过程中将民警贾某某执法记录仪摔烂,将前去支援的协警张某甲右肩部咬伤。经淄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伤情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淄博市淄川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认定,被摔坏的执法记录仪价值人民币1725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经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甲、司某某、刘某某、张某乙、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贾某某的说明材料、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淄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淄博市淄川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曾受过行政处罚,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案发后已经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瑶瑶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淄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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