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5时30分许,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巡警支队民警马某某在本市渝中区两路口皇冠大厦楼下依法查处违章停车时,被告人徐某某因不满被处罚而与其发生争执,在民警要求其出示驾驶证时拒不配合。随后,民警马某某呼叫增援,民警李某某、曾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后,要求徐某某放下手中的铁锅并传唤其到治安岗亭接受调查,徐某某拒不配合前往。在民警将徐某某强制带往治安岗亭的过程中,民警曾某某摔倒在地,徐某某与民警李某某拉拽铁锅致民警李某某左手食指指端皮肤裂伤,后又挥舞双手击中李某某的腹部。随后,在场民警将徐某某制服并带至治安岗亭接受调查。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资料、抓获经过、在职证明、急诊病历、违法停车告知单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徐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辛秋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