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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妨害公务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现住平度市**街道**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在城阳区204国道安邦炼化公司门口公路上对现场执勤的交警王某某辱骂、殴打;随后,棘洪滩派出所民警出警在对其进行传唤过程中及传唤至派出所后,徐某某对民警郭某某、协警梁某某进行辱骂、殴打,致郭某某、梁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梁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门诊病历、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君晓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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