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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妨害公务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19〕284号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组,因涉嫌妨碍公务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碍公务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08日14时30分左右,邢庄派出所民警张某某带领协警沈某某、徐某甲、邱某某、黄某某四人在尉氏县**乡**村两湖拆迁安置房建设工地处警时,**乡**村**组村民徐某某在现场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用手将协警邱某某手部抓伤,并用脚踹民警张某某腿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徐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身份、年龄的情况;徐某某无前科证明证实其无犯罪前科的情况;到案情况说明证实徐某某到案的情况;伤情照片证实协警邱某某受伤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朱某某、柴某某、徐某甲、沈某某、邱某某、黄某某、肖某某的证言证明徐某某阻碍工地施工,暴力妨碍公务并抓伤邱某某的情况。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明徐某某阻碍工地施工、妨碍民警执行公务抓伤协警邱某某的事实。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证明徐某某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暴力妨碍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何  涛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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