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111981********,汉族,高中文化,南京**家居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与水西门大街东北角附近与朋友刘某某发生纠纷,后刘某某报警,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江东警务站民警叶某某等人接警后出警至上述地点,在徐某某继续纠缠刘某某时,叶某某上前制止并加以约束,徐某某拒不配合,在强制带离过程中反抗、挣扎,并用手捶击叶某某的胸部一拳。
当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被移交至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莫愁湖派出所,莫愁湖派出所民警夏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依法对徐某某约束控制,并通过救护车将其送至江苏省人民医院醒酒。在此过程中,徐某某多次用脚蹬踹夏某某、陈某某等人,并有对民警辱骂、吐口水、吐痰等行为。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接处警经过、警官证复印件、伤情照片、病历材料等书证;
2.证人柴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及阅看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检察官助理:李倩雯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号**室。
2.案卷材料1册、补充材料2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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